上交所股票期权100问(五)
90.什么是开仓保证金、维持保证金?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其中,交易保证金包括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开仓保证金是指上交所对每笔卖出开仓申报实时计算并对有效卖出开仓申报实时扣减的保证金日间额度。维持保证金是指用于担保合约履行且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所的保证金水平设置以较大可能性覆盖了合约标的连续两个交易日涨跌的风险,期权经营机构对客户收取的维持保证金水平在此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
91.保证金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保证金的最低标准由上交所与中国结算规定并向市场公告。保证金标准调整的,在当日结算时对未到期合约的所有义务仓持仓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收取保证金。期权经营机构向客户、结算参与人向委托其结算的期权经营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不得低于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保证金最低标准,并应当与自有资金、证券分开,专户存放。
92.什么是期权交易的熔断机制?
在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当期权价格出现快速大幅波动时,类似保险丝一样,自动暂停连续交易,进入短期集合竞价阶段,这就是期权交易的熔断机制。这种机制的好处是不仅可以给市场一个冷却和反应的时间,也可以有效防范错单交易导致价格的剧烈波动。
93.在连续竞价交易期间,什么样的情形可能触发期权交易熔断机制?
连续竞价交易期间,合约盘中交易价格较最近参考价格上涨、下跌达到或者超过50%,且价格涨跌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该合约最小报价单位5倍的,该合约进入3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阶段。集合竞价交易结束后,合约继续进行连续竞价交易。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调整期权交易的熔断标准。
94.什么是最近参考价格?
上述提到的最近参考价值,是指合约在最近一次集合竞价阶段产生的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期权合约前结算价格作为最近参考价格。盘中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进入该集合竞价阶段前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作为最近参考价格。
95.期权交易在11:27-11:30之间或者14:54-14:57间达到熔断标准的,那么期权交易会受到何种影响?
期权交易在11:27至11:30之间达到熔断标准进入盘中集合竞价的,在11:30前未完成的集合竞价阶段,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期权交易在14:54至14:57之间达到熔断标准的,直接进入收盘集合竞价。
96.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时合约标的停牌的如何处理?
期权交易达到熔断标准进入集合竞价阶段时,合约标的停牌的,期权交易相应停牌;合约复牌时,已接受的申报按照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进行撮合,此后合约进入连续竞价交易。
97.期权交易中可能发生的异常情况都有哪些?
期权交易异常情况包括以下情形: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合约标的连续涨跌停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
98.上交所可以对期权异常交易采取哪些风险控制措施?
期权交易发生异常情形的,上交所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与程序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1)暂时停止交易;
(2)临时停市;
(3)调整保证金标准,一般会提高保证金水平;
(4)调整合约涨跌停价格;
(5)调整合约结算价格;
(6)调整合约到期日及行权交割方式;
(7)更正合约条款;
(8)调整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持仓限额;
(9)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的期权交易;
(10)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投资者自行平仓;
(11)强行平仓;
(12)取消交易;
(13)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期权交易出现前款规定的异常情况,以及上交所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将及时向市场公告,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9.期权合约交易可能被实施暂时停止交易的情形有哪些?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期权合约交易实施暂时停止交易:
(1)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出现重大异常波动;
(2)期权合约交易或者合约标的交易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对期权交易秩序可能产生严重影响;
(3)上交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暂停及恢复交易的时间由上交所决定,并予以公告。
100.哪些情形发生时,上交所可能调整期权合约条款或者数据?
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常见的为除权除息调整,即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上交所在除权除息当日,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合约代码最后会增加A(第2次调整则为B),同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合约代码后无字母。
特殊情况下的调整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者重大差错等原因,导致期权合约条款、结算价格、涨跌停价格、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开仓保证金标准以及与期权交易相关的其他重要数据发生错误时,上交所可以决定对相关条款或者数据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101.哪些情形发生时,上交所可能取消期权交易?
在合约标的市场或者期权合约市场交易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以及重大差错,导致期权交易结果出现重大异常,按此交易结果进行结算将对期权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造成重大影响的,上交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等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风控办法》中对可能取消交易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因取消交易造成的损失和费用,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或者协商承担。
102.上交所取消期权交易的决定如何做出的?
上交所设立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对取消交易等异常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和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上交所根据期权交易取消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取消交易的决定,并向市场公告。
103.什么是投资者期权交易的持仓限额制度?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即对期权经营机构和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某一标的所有合约的权利仓持仓最大数量和总持仓最大数量。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数量、总持仓数量、单日买入开仓数量,以及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均不得超过上交所规定的额度。
104.如果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持仓限额,那么投资者的期权交易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对违反上交所规定的超额持仓,不得再进行相应的开仓交易,期权经营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客户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超限部分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规定,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因上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上交所不对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实施强行平仓。
105.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买入金额限制是怎样的?
上交所期权交易对个人投资者实行限购制度,即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以下简称“买入金额”),不得超过其在期权经营机构账户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为,个人投资者用于期权买入开仓的资金规模不超过下述两者的最大值:客户由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净资产(证券市值和资金可用余额合并计算,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的10%,或者前6个月(指定交易在该公司不足6个月,按实际日期计算)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买入额度按万取整,如max{全部账户净资产的10%,前6个月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max{4.3万,9.5万},应设为9万,如为143.6万,应设为143万。
106.什么是期权交易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客户向上交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此外,上交所根据大户报告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便监控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107.可能引发期权交易强行平仓的情形有哪些?
引发强行平仓的情形主要包括保证金不足(含备兑证券不足)、持仓超限以及重大风险情况处置三种情形。
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者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期权经营机构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未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上交所可以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风险时,上交所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期权交易出现重大异常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结算风险时,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108.强行平仓的盈亏由谁承担?
强行平仓的盈亏和相关费用由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主体自行承担。
109.哪些期权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受到上交所的重点监控?
上交所将对下列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期权交易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限制的行为;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4)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5)可能对期权合约或者其合约标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者卖出期权合约;
(6)单个或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合约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期权合约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格;
(7)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
(8)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交易;
(9)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0)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下单、快速下单,可能严重影响上交所交易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11)在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期权合约或其合约标的的交易价格;
(12)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期权交易;
(13)编造、传播、散布虚假信息,影响期权合约或合约标的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
(14)导致期权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较大波动的金额巨大的跨市场或者多品种交易行为;
(15)频繁向期权做市商进行询价,但实际成交量明显低于其询价数量;
(16)期权做市商将指定用于做市的合约账户用于非做市业务用途;
(17)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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