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篇:股票期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在境外成熟市场,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普遍做法。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成熟市场设计了一系列制度来保护投资者权益,投资者适当性就是其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以美国为例,根据投资者知识水平、资产状况和投资经验等不同,有的经纪商把股票期权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分为五个等级。比如,第一级交易权限只能进行备兑开仓,第二级交易权限可以买入期权,或在100%现金担保时卖出认沽期权,第三级交易权限可以进行净支出权利金的价差交易(类似期权的买方),第四级交易权限可以进行净收入权利金的价差交易(类似期权的卖方),第五级交易权限可以进行保证金卖出开仓。
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并在结合境内市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上交所制定了相对严格的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与其他业务的适当性制度相比,股票期权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值得投资者关注的地方在于设置了综合的准入条件和分级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规定,个人投资者和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分别应当符合不同的条件。其中,关于个人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可以概括为“五有一无”:
第一个“有”是“有钱”,投资者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当然,只能计算投资者的自有资产,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第二个“有”是“有期权模拟交易经历”,要在全真模拟交易中完成规定的模拟操作。
第三个“有”是“有资格”,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第四个“有”是“有知识”,掌握期权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期权知识测试。
第五个“有”是“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抗压能力必须有。
最后一个“无”,指的是“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做个遵规守法的“好公民”。
从分级管理来看,根据前面提到的投资经验、专业知识等各种因素,期权经营机构要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在持有股票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或者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或者投资者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在一级交易权限的基础上,买入期权开仓;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在二级交易权限的基础上,可以交纳保证金卖出期权,成为期权的义务方。
对于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而言,其交易权限不进行分级,也就是说可以进行与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相同的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规定,向投资者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投资者则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对于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更详细规定,请查阅《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要想参与期权交易,必须先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您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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